五、建立施工項目成本控制系統
環節相互聯系,構成一個有機的成本控制系統。要實行目標責任成本管理,首先應重點抓四個環節:(1)劃分責任中心,明確成本管理責任;(2)制定責任成本目標;(3)責任成本執行過程控制;(4)責任成本業績考核
(一)責任成本預測與制定
施工項目責任成本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來預測制定。主要依據是:(1)工程中標價;(2)以前年度工程成本資料;(3)工程項目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的投標價格和當地實際價格;(4)單位內部各項費用消耗定額及費用支出標準。在制定責任成本的過程中,企業、項目經理部相關人員都必須參加,以體現項目成本目標的準確性、現實性、科學性、可操作性。項目責任成本目標確定后,各項目部要編制降低施工項目成本的技術組織措施設計,降低成本的措施要從技術方面、組織方面全面設計,考慮降低材料費、提高機械利用率、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質量成本的措施等各個方面制定。
根據項目目標成本,企業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承包合同》。
(二)施工項目成本的動態控制
施工項目成本計劃執行中的控制環節包括:施工項目計劃成本責任制的落實,施工項目成本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與協調,施工項目成本核算等。
1、落實施工項目計劃成本責任制
成本計劃確定后,按計劃的要求,采用目標分解方法,由項目經理部將目標分配到各職能人員、施工隊和施工班組,簽訂成本承包責任狀(或合同)。然后由各承包者提出保證成本計劃完成的具體措施。這里主要強調的是核算人員建立成本臺帳,進行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的問題。以前的成本臺帳只是一個流水帳,沒有目標。我認為:應按累計成本增加,剩余可支出成本減少的實際情況列表。如累計可支出成本出現負數,核算員應立即停止簽字,向項目經理反映,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以保證按目標控制成本。
當然,也可能又變成事后控制,為此項目經理部先將主要宗材料按設計文件提供的數量和市場價格提前進入成本核算表,這樣剩余可支出成本就一目了然了。
2、加強成本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與協調
企業、項目經理部應定期檢查成本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在檢查后及時分析,采取措施控制成本支出,保證目標成本計劃的實現。
項目經理部根據承包成本和計劃成本,繪制月度成本折線圖。在成本計劃實施過程中,按月在同一圖上打點,形成實際成本折線,使用圖表不但可以看出成本發展動態,還可以分析成本偏差。
成本偏差有三種:
實際偏差=實際成本-承包成本
計劃偏差=承包成本-計劃成本
目標偏差=實際成本-計劃成本
應盡量減少目標偏差,目標偏差越小,說明控制效果越好。目標偏差為計劃偏差與實際偏差之和。
根據成本偏差,用因果分析圖分析產生的原因,然后設計糾偏措施,制定對策,協調成本計劃。對策要列成對策表,落實執行責任,對責任執行者進行考核。
3、加強施工項目成本核算
建立施工項目成本核算制是當前施工項目管理的中心課題。用制度規定成本核算的內容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核算,是成本控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和手段。
①充分認識項目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工程項目成本核算是項目經理運用經濟手段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也是施工企業取得經濟效益的直接來源。只有通過嚴肅認真、切實可行的項目成本核算,才能驅動各方面利益。所以,項目成本核算既是調動企業內部各方面積極性的動力,又是施工企業經濟效益的直接源泉。
②正確制定項目成本核算的考核目標。企業對項目經理部成本考核的目標應該是企業下達的計劃成本。要逐步克服項目部粗放型的承包模式,依據企業的有關管理制度、費用核定的內容和范圍,通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預算,確定施工項目的計劃成本。以計劃成本作為對項目部成本降低和超支的考核、控制目標。
③準確把握項目成本核算的管理重點。項目成本核算的管理重點是項目成本的過程控制。它包括項目部本身為實現成本目標而進行的自我控制和企業為監督項目成本目標的實施情況而進行的跟蹤控制。其主要管理點有:一是指導思想明確,建章立制,使項目成本控制有制可依,形成項目成本核算的制度體系。二是進一步落實項目成本目標責任制,使目標成本層層分解,橫向要分解到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等不同施工部位的費用控制,縱向要分解到施工準備、主體施工、收尾交付等不同階段的費用控制。三是加事中檢查,事后審計的力度,保證項目成本控制落到實處。企業必須定期對項目成本進行跟蹤分析,無論盈虧,均應做到有理有據,對虧損因素,必須找出原因,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項目成本的起落。項目完工交付后,必須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和項目審計,確保項目經營成果的真實可靠。
以上是自己多年對施工成本控制的一點見解,然而,做為成本控制的另一重要部分施工索賠他將貫穿于工程建設自招標階段直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它是企業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環節,必須在組織和控制措施上給予高度的重視,以期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六、施工索賠
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索賠是經常發生的。項目各參加者屬于不同的單位,其經濟利益并不一致。而合同是在工程實施前簽訂的,合同規定的工期和價格是基于對環境狀況和工程狀況預測基礎上的,同時又假設合同各方都能正確地履行合同所規定的責任。而在工程實施中常常發生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索賠糾紛。即索賠是承包商和業主之間承擔風險比例的合理再分配。為詳細的敘述。
(一)、索賠概述
1.索賠含義
索賠有較廣泛的含義,它是索要、索付的意思,即是對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進行追索,可以概括為如下3個方面:
(1)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2)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商蒙受較損失而向業主提出補償損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由于沒能及時得到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和業主應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業主索賠。
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同守約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業主和承包商的共同義務,只有堅持守約才能保證合同的正常執行。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有它的必然性。因為在每項工程承包過程中采取哪種形式的合同是業主決定,每個合同的具體條文是站在業主立場上編寫的,承包商即使在決標前的談判中也只能是在個別條款上使業主作出某種讓步。再加上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標競爭中以較低價格得標,實施過程中稍遇條件的變化即要處于虧損的威脅之下,他必然尋找一切可能的索賠機會來減少自己的風險。因此,也可以說索賠是承包商和業主之間承擔風險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2、索賠和反索賠
索賠是雙方面的,一般稱索賠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而反索賠指業主向承包商的索賠。這是因為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相比較,業主向承包商的索賠具有以下2個特點
(1)發生的頻率要低得多。業主扣留承包商在現場的材料和設備,沒收履約擔保來彌補損失的現象是比較少見的。業主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現場和負相應的協調管理責任外,還要承擔許多社會環境、自然條件變化等風險,而這些風險又不是業主可以預先加以控制的。而承包商則不同,他的義務是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只要施工技術和管理不出的漏洞,能如期按質、按量完工,一般不太容易違約。
(2)在向承包商的索賠處理中業主處于主動地位,他可以直接從應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從滯留金中扣款補償損失;因承包商嚴重違約不得不中止合同時,業主可用履約保函從銀行中得到補償,甚至還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設備作為抵押。而承包商向業主要求索賠時,則須經過索賠申請、監理工程師審核、業主批準程序,才能從業主那里得到補償,承包商處于較被動的地位。
即使雙方分擔風險的合同,盡管合同準備非常細致,條款內容嚴謹全面,承包商和業主在實施過程中也非常守信譽,但實施過程中或多或少總會出現簽約以前所沒估計到的,或雙方無法控制的事件發生,因此,總要出現索賠與反索賠。
業主對承包商的反索賠策略,著眼于對損失的防止和挽回,是為了取得項目實施管理的主動權采取的措施。當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賠時,業主對其索賠要求進行反駁,推卸自己對該事件的合同責任,否定或部分否定對方要求,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損失。另一形式,是就承包商應負的違約責任向他提出索賠,以減少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項。
3、索賠和變更的關系
對索賠和變更的處理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工程量表中沒有規定的工作,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承包商一定費用補償或批準延長工期。索賠和變更的區別:變更是情況發生變化后業主和承包商共同協商確定一個補償額付給承包商(多數為設計變更、現場簽認所引起的);而索賠是指承包商根據法律和合同對認為自己有權得到的權益主動向業主索要的過程。其中可能包括承包商應得的利益未予支付情況,也可能是雖已支付但認為仍不足以補償他的損失情況。
七、業主向承包商索賠
(一)、索賠理由
承包商的違約有各種不同的情況,有時是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有時是沒有按期履行合同。對承包商的違約行為經監理工程師證明后,業主都可以按照合同相應規定的處理辦法對承包商進行處罰。承包商的違約行為致可包括以下幾種:
(1)沒有如約遞交履約保函;
(2)沒有按合同中的規定保險;
(3)由于承包商的責任延誤工期;如施工組織不善、勞力、機械不足;
(4)質量缺陷、不符合技術要求、規范而造成的返工,承包商除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自費修補缺陷外,還須對質量缺陷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5)承包商對不合格材料沒有執行監理工程師指示按期運出工地,以及出現的質量事故沒能按期修復或無力修復,業主必須自己派人或雇請他人完成上述工作,而支付的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6)承包商破產或嚴重違約不得不終止合同;
(7)其他一些原因。
(二)、索賠處理方式
出現上述事件后,一般可采取下列幾種方法補償業主損失。
(1)從應付給承包商的中期進度付款內扣除。
(2)從滯留金內扣除。滯留金是業主為防止因不測事件而遭受損失的一種保障措施,可用于因承包商責任造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費用,解決與承包商有關的其他當事人提出的而承包商拒付的款項,如因承包商責任損壞公路設施,交通部門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當然用于這種情況時首先應與承包商協商并得到他的同意。滯留金比履約保函用起來更為方便,履約保函一般只能在承包商嚴重違反合同時才能使用
(3)從履約保函內扣除或沒收履約保函。
(4)如果承包商嚴重違反合同,給業主帶來了即使采取上述各種措施也不足以補償的損失,還可以扣留承包商在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設施等財產作為補償,或者按法律規定作為承包商的一種債務而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