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建設項目種類繁多,為了適應科學管理的需要,正確反映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內容和規模,可從不同角度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
1.按建設性質劃分
基本建設項目可分為新建項目、擴建項目、遷建項目和恢復項目。
(1)新建項目。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近遠期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從無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設項目。現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一般不應有新建項目。有的單位如果原有基礎薄弱需要再興建的項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全部固定資產價值(原值)3倍以上時,才可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
是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原有場地內或其他地點,為擴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經濟效益而增建的生產車間、獨立的生產線或分廠的項目;事業和行政單位在原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擴充規模而進行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遷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經濟發展戰略的需要或出于環境保護等其他特殊要求,搬遷到異地而建設的項目。
(4)恢復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因在自然災害或戰爭中使原有固定資產遭受全部或部分報廢,需要進行投資重建來恢復生產能力和業務工作條件、生活福利設施等的建設項目。這類項目,不論是按原有規模恢復建設,還是在恢復過程中同時進行擴建,都屬于恢復項目。但對尚未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受到破壞后,若仍按原設計重建的,原建設性質不變;如果按新設計重建,則根據新設計內容來確定其性質。
基本建設項目按其性質分為上述四類,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設性質是始終不變的。
更新改造項目包括挖潛工程、節能工程、安全工程、環境保護工程等。
2.按投資作用劃分
工程建設項目可分為生產性建設項目和非生產性建設項目。
(1)生產性建設項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質資料生產或直接為物質資料生產服務的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工業建設。包括工業、國防和能源建設;
2)農業建設。包括農、林、牧、漁、水利建設;
3)基礎設施建設。包括交通、郵電、通信建設,地質普查、勘探建設等;
4)商業建設。包括商業、飲食、倉儲、綜合技術服務事業的建設。
(2)非生產性建設項目。是指用于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設和非物質資料生產部門的建設。主要包括:
1)辦公用房。國家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管理機關的辦公用房;
2)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別墅等;
3)公共建筑。科學、教育、文化藝術、廣播電視、衛生、博覽、體育、社會福利事業、公共事業、咨詢服務、宗教、金融、保險等建設;
4)其他建設。不屬于上述各類的其他非生產性建設。
3.按項目規模劃分
為適應對工程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的需要,國家規定基本建設項目分為型、中型、小型三類;更新改造項目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類。不同等級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國家規定的審批機關和報建程序也不盡相同。劃分項目等級的原則如下:
(1)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所確定的總設計能力或投資總額的小,依據國家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中小型劃分標準》進行分類。
(2)凡生產單一產品的項目,一般按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項目,一般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產品分類較多,不易分清主次、難以按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時,可按投資總額劃分。
(3)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特殊意義的某些項目,雖然設計能力或全部投資不夠、中型項目標準,經國家批準已列入、中型計劃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也按、中型項目管理。
(4)更新改造項目一般只按投資額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項目,不再按生產能力或其他標準劃分。
(5)基本建設項目的、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項目限額的具體劃分標準,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和實際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變化。現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如下:
1)按投資額劃分的基本建設項目,屬于生產性建設項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門的工程項目,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為中型項目;其他部門和非工業建設項目,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為中型建設項目;
2)按生產能力或使用效益劃分的建設項目,以國家對各行各業的具體規定作為標準;
3)更新改造項目只按投資額標準劃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門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項目和其他部門投資額達到30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為限額以上項目,否則為限額以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