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設部第79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
1.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2)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5)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6)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2.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
(1)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上述第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為依據,下同);
2)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4)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2)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上述第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2)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4)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市政配套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