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尤其是近兩年,我國建設工程計價領域的背景與以往相比發生了較為深刻的變化:我國已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踐有了一定成果,“市場經濟”逐漸成為被認可的主導經濟運行方式,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日趨完善,一些地區的計價改革也初見成效。在這種背景下,工程計價模式根本改變的條件日漸成熟,以定額及價格為基礎的工程預結算計價模式應加以改變。由于我國目前工程計價專業人員對定額體系的依賴仍比較強,這難以適應日后的計價工作,所以一些不同于定額預結算計價的意識亟須樹立起來。只有意識的改變才能促進行動的改變進而實現計價體制的根本改變。
以下幾種意識應當為計價主體接受并轉化為實際的行動。
一、個別計價意識
個別計價意識主要針對承包商和咨詢公司而言,主要是計價依據的個別化。
建設工程作為一種商品,其生產者是施工企業。由于不同施工企業勞動力熟練程度、材料供應來源及管理、施工機械配備、生產及經營管理水平的差異,同一工程由不同企業施工時其造價必然是不同的,這是一種客觀存在,而每個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狀況計算工程造價。我國長期實行的定額預結算計價模式將定價權給了政府,企業施工后要根據定額體系去結算,這種計價形式抹煞了客觀存在的企業價格上的差別,使得工費造價的價格屬性無從體現。
無論是市場經濟體制的深人還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參與國際競爭,工程個別計價意識必須樹立起來。施工企業是建設工程的生產者,也應該是定價者。企業如果對自身與市場沒有把握,將很難在建筑市場上立足,再依賴定額計價已失去原來的背景和基礎。所以施工企業必須加強內部管里,建立起自身的計價依據。
對于咨詢公司而言,對工程計價依據個別化的把握也將是能夠在業內發展的條件。嚴格地講,執行定額和調價規定不是咨詢。咨詢必須能夠按照委托方要求,根據自己對行業和市場的把握獨立解決委托方提出的問題。咨詢工作包括個別計價依據的建立,這一方面我國現有的咨詢公司尚有很大差距。
二、競爭定價意識
競爭定價的前提和基礎是個別計價,同一工程,報價合理且較低者才能承攬到。都執行預算定額,競爭無從體現。
我國工程承包形式上的競爭早已有之,即工程招投標。但由于招、投標方的價格計算依據都是定額,所謂競爭只能是“讓利”削減造價幅度的;競爭,是表面現象而非實質性的,更不是立足于企業自身條件的競爭。這使得招投標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義,因為競爭中最活躍的價格因素沒有競爭性。
承包商應意識并做到的是,競爭是考慮建筑市場供求狀況、以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為基礎的正當的競爭,而不是盲目的不正當的競爭。樹立科學的、正當的競爭計價意識已成型為市場施工企業的當務之急。我國的建筑市場不會總混亂下去,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會逐步得到解決,市場將逐漸規范,正當的競爭意識是在規范的建筑市場中取勝的決定性基礎。
三、依法計價意識
近年來,可以指導、規范工程計價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已趨于完善,價格法、合同法、招投標法從根本上規定了建設工程計價的方向性問題,即工程造價應通過招標在競爭中形成,施工企業投標報價的基礎是本企業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工程造價及相關條款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建設部的75、74、89、107號令則對工程計價的主體資格、計價依據、招投標過程、價格變更等具體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工程計價工作的法律背景,任何工程計價工作,包括對工程造價的管理,均不得與上述法律、法規抵觸。這里應該一提的是,如果沒有合同上的明確約定,再以定額、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調整文件為依據去變動合同造價的作法將是沒有法律依據從而是無效的。由于長期以來建設工程各方已習慣于依賴定額和調價文件結算,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這是計價意識的一種根本轉變。
我國很長時間內定額起著近于經濟法規的作用,在新的時期,這種意識必須改變。定額體系作為工程計價的一種依據的作用是無須置疑的,但其作用不能像在計劃體制時期那樣絕對化,否則就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
四、合同定價意識
合同定價意識是依法計價意識的具體化。
合同法是調節各類合同關系的基本法,包括建設工程承發包的合同關系。通過招投標競爭形成的工程造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只要合同簽訂符合有關要求,合同造價及相應條款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無權干預。由于建設工程造價的一些特殊性,合同中價格條款不只是一個數額,還有一些相關約定,也稱為合同條件,對合同的遵守是工程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
強化合同定價意識即是強化對合同造價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我國許多工程當事人將合同簽訂視為一種不得不履行的形式,作為辦理工程有關手續的條件,而不是必須遵守的約定。這種認識不僅是錯誤的,而且很可能給工程某一方造成嚴重損失,尤其是在國際工程承包中。我國由于市場環境的關系,工程當事人普遍不是很重視合同的簽訂,這種意識如不主動改變,將會在付出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代價后被迫改變。許多施工企業將“遵守合同”作為一種口號或是標榜,但這一點是必須加以落實的。合同是承發包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任何對它的忽視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合同管理是施工企業一項重要基礎工作。
五、索賠與反索賠意識
索賠與反索賠是對合同的補充和執行,是工程計價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的延續。有事實與合同依據的索賠是工程計價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程索賠是工程一方對于非己方原因造成的工作增加或費用損失提出的費用或時間(工期)的要求,一般是承包商向業主提出(業主的索賠稱為反索賠)。建設工程施工期長,受自然、地理、社會等條件影響較大,可能有一些超出合同規定的工作或一些影響施工的事件發生從而增加費用或工期,當發生時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賠要求,索賠實際是正常的損失補償。索賠要有事實與合同依據而且要合理。在國際工程承包中索賠與反索賠是廣泛存在的。我國由于長期實行定額與結算文件的定價形式,索賠較少,而且由于建筑市場供求關系不平衡,施工企業不敢或得不到索賠。隨著工程計價的個別化、法制化、規范化,索賠與反索賠將是正常的計價工作內容。工程雙方尤其是承包商要按照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的時限及時、合理地提出索賠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近年來索賠與反索賠已進入造價理論研究的范圍,但還必須為工程當事人所認識與接受。
五、風險意識
風險是工程承包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造成的損失,對業主而言,主要風險是項目不能完成,對承包商而言,風險主要表現為費用的超支和不能支付。相對來說,承包商的風險更大一些。
風險來源于多種因素。我國多年來價格風險(包括系統內與系統外)由政府的調價文件化解,合同(不嚴密等)風險因為合同執行意識不強、以結算文件改變合同價等形式表現不出來,最大的業主不能支付的風險則被視為普遍的外部環境而視而不見或被迫接受。這幾種風險在國際工程承包中是絕對不能視而不見的,因為其后果可能是巨大的損失。
施工企業必須樹立風險意識,對所要承擔的工程的社會、自然環境、相關背景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要認真、嚴謹地簽訂承包合同,對于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盡量以保險等手段加以化解或規避。要加強保險等知識的學習并善加利用,使工程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
上述幾個方面并不是孤立的,各種意識是有聯系的,而且也不是什么新的觀念,是目前環境、背景下工程計價工作者應具備的基本的認識。之所以將它們列出來加以強調是因為觀念的改變是行動改變的前提,只有意識樹立起來,才能在具體計價工作中有所體現。這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國建設工程計價體制已到了需要根本改變的時候,國內外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工程計價領域不可能總獨立于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之外,工程計價各方必須樹立起上述幾種意識并在其指導下實踐,這樣工程計價的個別化、市場化、規范化、國際化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