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營主要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企業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最終環節,是企業生產經營成果能否得到社會承認的重要標志。同時,主營業務收入又是許多經濟指標(如銷售利潤率、資產周轉率等)的計算基數。
企業是一個經濟實體,其生產經營的目標是創造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必須通過營業收入來取得。因此,企業應保持相當數量的主營業務收入。對此,首先進行數量判斷:一是將主營業務收入與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額配比。主營業務收入代表了企業的主要經營能力和獲利能力,而這種能力應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資產總額)相適應。這種分析應當結合行業、企業生產經營規模,以及企業經營生命周期來開展。一般而言,前者應當高于后者。主營業務收入占資產總額的比重,處于成長或衰退階段的企業較低,處于成熟階段的企業較高;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較高,有些特殊行業(如航天、飯店服務業)較低。若兩者不配比(過低或過高),需要進一步質量判斷。
對主營業務收入進行質量判斷應注意:
1.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原會計制度中對收入的確認標準規定得比較單一、比較硬性、也比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已經收取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權利等等。企業根據這些標準很容易確定何時確認收入,不需要通過復雜的判斷。但過分單一、表面化的標準不能適應錯綜復雜、千變萬化的交易類型。
新《企業會計制度》對收入的確認標準規定得比較原則、比較注重交易的經濟實質。例如,在商品銷售的交易中,要求企業在確認收入時要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買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經發出;要求企業判斷商品的價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等等。這樣就要求企業針對不同交易的特點,分析交易的實質,正確判斷每項交易中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是否已轉移,是否仍保留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管理權,是否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收入和相關成本能否可靠計量等重要條件,只有這些條件同時滿足,才能確認收入,否則,即使已經發出商品,或即使已經收到款項,也不能確認收入。例如,A企業將待開發的一塊土地銷售給8企業,合同規定A企業負責開發這塊土地,開發的土地一旦售出,所得利潤由A、B企業按一定比例分配。因此該業務看似銷售實質上是一項聯合投資業務,A企業在土地出售時不能確認收入。再例如,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擁有回購的權力,則意味該項業務表面是銷售,其實質是融資,不能確認銷售收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的經營呈現出多元化、錯綜復雜的特點,并且由于新會計制度對收入的有關規定更加原則化,使報表分析者對收入會計政策的判斷與選擇增加了難度。
2.收入和利得的界限。收入屬于企業主要的、經常性的業務收入。收入和相關成本在會計報表中應分別反映。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從偶發的經濟業務中取得,屬于那種不經過經營過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獲得的收益,如企業接受捐贈或政府補助取得的資產、因其他企業違約收取的罰款、處理固定資產凈損益、流動資產價值的變動等。利得屬于偶發性的收益,在報表中通常以凈額反映。
3.主營業務收入與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配比。由此,觀察企業的信用政策,是以賒銷為主,還是以現金銷售為主。一般而言,如果賒銷比重較,應進一步將其與本期預算、與企業往年同期實際、與行業水平(如國家統計局測算的指標)進行比較,評價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質量。
4.主營業務收入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如果企業為集團公司或上市公司,有的公司為獲取不當利益,往往利用關聯方交易來進行企業所謂的“盈余管理”。我們知道,關聯交易不同于單純的市場行為,存在通過地位上的不平等而產生交易上的不平等,來迎合自己利益需要的可能。在公司需要業績成果的時候,關聯交易的作用十分明顯。從1998年年報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非常頻繁,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對上市公司業績的貢獻顯著。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在關聯公司內部進行“搬磚頭”式的關聯銷售,難有現金流入。表3_4是關聯方應收賬款占應收賬款比重較的公司。
對此,要關注會計報表附注對于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分析關聯方交易之間商品價格的公平性。
5.主營業務收入與不同利益主體的關系。企業一定時期的利潤關系到企業不同利益集團(例如,投資人、債權人、經營管理者、職工等),以及國家(如稅收)的利益分配,因此主營業務收入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眾所周知,收入與費用是利潤構成的兩要素,而收入要素比費用要素對各方利益的影響更。例如,就稅收而言,費用要素僅影響企業所得稅,而收入要素除了企業所得稅外,還直接影響流轉稅。常見的操縱收入行為有三種:一種是提前確認收入,其目的是為了粉飾企業經營成果,提供虛假的財務指標,以便能夠配股、發獎金。第二種是推遲確認收入,即將本應在當期確認的收入故意推遲到以后會計期間確認,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留待以后會計期間企業效益不佳時,以此“平衡”利潤;另一方面還可以“漏稅”。第三種是先確認收入,達到目的后,再進行“銷售退回”或“銷售回購”,玩“數字游戲”。因此,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虛擬或隱藏收入,多計、少計或不計收入,不僅會影響企業一定時期的業績以及業績背后的不同利益分配,還可能因為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