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二)建造固定資產
企業自建固定資產,應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自建固定資產應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企業自建固定資產,應區分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1、自營工程
(1)購入工程物資時,
借:工程物資
貸:銀行存款
(2)領用工程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
(3)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工程領用材料,該材料原購進時抵扣的進項稅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核算。
(4)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時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應視同銷售,按照商品的計稅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5)自營工程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支付職工工資、借款利息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
(6)自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