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后續計量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后續計量時,會計準則規定按照“會計賬面價值=實際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計量,計稅基礎按照“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折舊(稅法)”進行計量。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規定的不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主要產生于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
1.折舊方法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如可以按直線法計提折舊,也可以按照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計提折舊,前提是有關的方法能夠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消耗情況。稅法一般會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某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以外,一般只允許企業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折舊年限的差異。稅法就每一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了規定,而會計處理時按照準則規定折舊年限是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的。會計處理時確定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不同,也會產生固定資產持有期間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3.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差異。持有固定資產的期間內,在對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后,因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固定資產實際發生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也會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例如:A公司某項器具,原價為3000萬元,會計上使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稅法規定的最短使用年限為5年,會計和稅法假設凈殘值均為0,計提了2年折舊后,會計期末,對該項固定資產計提了100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會計賬面價值=3000-1000-1000-100=900(萬元)
計稅基礎=3000-600-600=1800(萬元)
通過對上面例子的分析,我們發現,形成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原因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折舊年限不同,會計上折舊年限為3年,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5年,每年由于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400萬元,2年后會計期末由于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合計800萬元。二是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造成的差異,2年后會計期末由于會計上計提了減值準備100萬元,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提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損失時才允許在稅前扣除,由此產生差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