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參照中央和省、市有關差旅開支的規定,海曙區出臺了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新辦法。
新的差旅費開支規定對交通費、公雜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等作了適當的修改,并附列了相應的條件。同時,明確出差人員應借助全國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定點飯店網絡,在出差地有定點飯店的,原則上要在定點飯店住宿,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超過限額標準的,個人要自負50%,并重申了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的相關情形。
新的差旅費開支規定修訂并實施后,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相應修訂差旅費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出差審批制度,并要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