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為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評卷工作,加強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則,該規則僅適用統考科目的評卷工作。
二、省財政廳統一部署、組織和實施考試評卷工作,實行全省集中統一評卷。
三、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發布考試試題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四、實行手工評卷。評卷時,應當分設若干評卷小組,根據試題的科目、類型,采用流水作業的方法,每人一般負責一類題型試題的評卷,嚴禁同一人負責一份全部試卷的評閱。
應當選聘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好、作風正派,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實際評卷工作經驗的人員承擔評卷工作。
五、考試評卷采取評卷人員負責制,評卷人應當將每一題分數登記在每題題首及卷首相應成績欄內,并簽字署名。每冊試卷評閱完畢,評卷人要在每冊試卷封面相應題號欄內簽字署名。
六、評卷一律使用紅色墨水筆或紅色圓珠筆書寫,以阿拉伯數字記分,記分要清楚規范。嚴禁評卷人員在試卷中涂抹,更改試卷答題的內容。
對屬于評卷錯誤確實需要更正得分的,必須在試題評分更正處簽字署名。
七、評卷小組應設專人對已評試卷進行復核,并在試卷卷首總分欄中簽字署名。
八、評卷人員發現試卷密封不嚴、倒裝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評卷小組負責人進行處理。
九、應當選派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承擔試卷得分的計算機錄入工作。試卷得分錄入工作應建立嚴格的牽制和監督制度。
十、應當建立嚴格的評卷保密制度和評卷工作紀律。評卷人員不得私拆密封線、不得翻查密線內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不得查詢考生分數。嚴禁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
十一、對考場、考點或考區分數出現異常的,省財政廳將組織專家對其進行復查。如查實存在舞弊現象,省財政廳將取消其考試成績。情況嚴重者,將取消考點的設置資格,并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十二、有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本地區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