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行為,參照國家有關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
三、各級財政部門,對參加考試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參加統考科目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1、未在試卷的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的;2、在試卷中做明顯標記的;3、考生未使用藍色、黑色、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而用其他書寫工具答題的;4、在試卷密封線外和草稿上答題的;5、試卷上字跡辨認不清或在試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2、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3、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報刊、手機、尋呼機、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便攜式手提電腦等用品帶入座位,又不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存放到指定存放處的;4、故意損毀試卷的;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家荒辏?、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3、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4、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的;5、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建議由其單位根據情況作出處罰;并對于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替考人員,還將由發證機關在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予以記錄。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由財政部門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財政部門必須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取消其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考試報名、命題、試卷運送及保管和交接、試卷評閱及登分等有關規定的;2、丟失或損壞試卷,造成試題泄密的;3、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4、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5、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6、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7、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8、擅自修改考試成績的;9、其他違規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