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一條 為加強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26號令)以及《貴州省財政廳關于開展無紙化考試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恰當處理。
第四條 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 當場做出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并在《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場告知應考人員,應考人員要對記錄在《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上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簽字,拒絕簽字的由監考人員予以說明并簽字。
第六條 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應考人員違規的證據。
第七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
第八條 考點應當依據本辦法和《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財政廳。
第九條 考點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十條 各市、州、地財政局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可以在“貴州財政會計網”上向社會公布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相關信息;并可以向受到處理的應考人員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取消本科目成績,責令其退出考場,并停考一年:
(一)攜帶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考場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傳遞紙條、大聲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
(四)故意輸入錯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和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
(六)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
(七)使用規定以外物品如具備存儲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等。
第十三條 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三)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
(四)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
(五)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
(七)隨意在考點安裝使用U盤或軟盤,致使U盤或軟盤中攜帶的病毒影響整個考點的考試;
(八)對考試內容進行解釋或暗示,妨礙正常考試秩序。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二)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四)故意損壞考試系統;
(五)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
(六)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打擊報復應考人員;
(八)銷毀、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九)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十)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
(十一)干擾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各市、州、地財政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