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年度中某一期的財務報告。
中期報告是一種定期報告,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編制,也可以按半年編制。在我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該準則的規定編制中期報告。該準則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后,公司應立即將中期報告各10份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將報告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除在報刊上刊登之外,公司可以不再以其他方式披露中期報告。已在境內和境外兩個以上證券市場發行了股票和掛牌上市的公司,應在同一時間對境內外市場公布中期報告。如果國內外市場對編制中期報告的期限要求不同,應以較短的期限為準。在美國,根據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規定,上市公司應公告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的作用 編制中期報告可以及時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較為完整的會計信息,幫助他們較為全面地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 ,預測企業的發展前景,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 中期報告的內容 在我國,中期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報表、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重大事件揭示、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和股權結構的變化及臨時股東大會簡介等正文內容,以及其他有關備查文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規定,中期報告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一、中期報告正文。包括:
(一)財務報表。包括:
1.財務報表。公司在中期報告中提供的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期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可以是簡化的財務報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財務報表。簡化的資產負債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1)流動資產;(2)長期投資;(3)固定資產凈值;(4)在建工程;(5)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6)資產總計;(7)短期負債;(8)長期負債;(9)股東權益;(10)少數股東權益。簡化的利潤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1)主要營業務收入;(2)主營業務利潤;(3)其他業務利潤;(4)利潤總額;(5)應交所得稅;(6)稅后利潤。應提供的其他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1)每股收益率;(2)凈資產收益率;(3)每股凈資產;(4)每股現金股利(在中期預分現金股利的情況下)。
2.財務報表注釋。如果報告期間內有下列情況(但不限于此)發生的,應通過財務報告注釋加以說明:(1)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或方法發生了變化;(2)報告主體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而發行了變化;(3)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宏觀政策、法規發生了變化,因而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及負債類項目與上一年會計年度末資產負債表地應各項目相比,變化達到30%以上(含)以及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類項目發生的變化;(5)在報告期內有新的大額借款發生或對原債務進行重組;(6)已知但尚未發生的重大或有關事項。
(二)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包括:
1.上半年經營情況的回顧。由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較簡要地介紹公司在報告期內的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報告期內取得的成績與進展。如果實際經營結果與原經營計劃目標存在重大差異,應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與說明。
2.下半年計劃。主要敘述公司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經營計劃,針對上半年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準備采取的措施和對策;公司按照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將要在下半年繼續施行的項目安排;公司針對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所要著重進行的工作。
(三)重大事項揭示。包括:
列示公司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須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報告期內發布了重大事項公告此處可將重大事件的主要內容及披露情況簡要敘述。
公司須特別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令、仲裁事項,應明確陳述“本報告期內公司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如果公司確知存在與公司有關的重大訴訟、仲裁可能,也應對此加以說明。
(四)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和股權結構的變化。包括:
介紹公司在報告期末股票與股東的情況及其在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報告期內發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產品、拆細或合股、可轉換債券轉換情況,以及發行在外的股票的其他變化情況。
2.股權結構情況:應陳述報告期截止日的股權結構--即以數量和比例表示國家、法人、個人等各類股東持有的股份和外資股份。
3.主要股東持股情況:要求將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