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責任。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承擔下列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自行負責。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時,因錯填結算憑證致使銀行錯投結算憑證或對款項不能解付,影響資金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本票、商業匯票、銀行匯票以及預留銀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生款項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重過失付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銀行停止其使用有關支付結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二是連帶責任。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由于付款人拒絕付款退回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
三是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包括計扣賠償金或賠款、罰息、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停止使用有關結算方式、停止辦理部分直至全部結算業務等。這些可單獨進行,也可合并進行。具體罰款規定如下: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罰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 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收款單位對同一付款單位發貨托收累計3 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應暫停其向該付款單位辦理托收。付款單位違反規定無理拒絕,對其處以2000 元至5000 元罰款,累計3 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等。
2、銀行辦理結算的責任。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辦理結算違反規定,除銀行承擔有關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