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減值的處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連同尚未攤銷轉入利潤的資產評估增值余額,不再用于股東分紅,全部轉作資本公積金。
在《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減值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181號)下發執行以后,外商投資企業已將以前年度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轉作利潤并已分配的,不再追溯調整。
二、中外各方股東依法有權要求企業分配利潤,但在決定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進行充分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