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企業生產所需的一種原材料,經稅務檢查發現供貨商給我們提供的是假發票(普通發票),現已認定我們對此票據的取得是善意的,不知道供貨商給我們提供的是假發票,請問對此問題稅務對我公司如何處理?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
“第八條……。
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貴企業取得假發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在當期能重新換取符合規定的發票,可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可被認定為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貴企業從而可能會面臨上述處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