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對于非控股型股權投資評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即根據歷史上收益情況和被投資企業的未來經營情況及風險,預測未來收益,再用適當折現率折算為現值得出評估值。
(2)對于合同、協議明確約定了投資報酬的長期股權投資,可將按規定應獲得的收益折為現值,作為評估值。
(3)對到期收回資產的實物投資情況,可按約定或預測出的收益折為現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資產的現值,計算評估值。
(4)對于不是直接獲取資金收人,而是取得某種權利或其他間接經濟效益的,可通過了解分析,測算相應的經濟效益,折現計值。
(5)對于明顯沒有經濟利益,也不能形成任何經濟權利的投資則按零價值計算。在未來收益難以確定時,可以采用重置價值法進行評估。即通過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評估,確定凈資產數額,再根據投資方所占的份額確定評估值。
(6)如果進行該項投資的期限較短,價值變化不,被投資企業資產賬實相符,則可根據核實后的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凈資產數額,再根據投資方所占的份額確定評估值。非控股型股權投資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采取成本法評估。
不論采用什么方法評估非控股型股權投資,都應考慮少數股權折價因素對評估值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