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
法律 |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
|
對(股東)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 |
|
行政法規 |
法定評估情形主要包括: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國家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
|
部門規章 |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
|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產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9)資產涉訟;(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