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條件
1、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學、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學、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7、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2年;
8、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工作滿1年;
9、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二)參加兩個科目考試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免試《稅法㈠》、《稅法㈡》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1、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2年者。
(三)參加四個科目考試條件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同時按照《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的規定,其成績管理為兩年滾動。
(四)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精神,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應根據上述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以上報考條件所指專業工作年限及畢業年限計算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