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
(一)發行人
《公司法》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二)發行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房地產和期貨買賣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三)發行審核
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四)發行方式
公司債券由證券經營機構負責承銷。證券承銷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發行人應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簽訂代銷或包銷協議。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公司債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