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2.保薦業務規則: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信息披露原則。
⑴盡職調查。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⑵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保薦機構應在發行保薦書中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保薦機構的推薦結論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保薦書必備的內容: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保薦機構承諾事項、對本次證券發行的推薦意見。發行保薦書應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字,加蓋保薦機構公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保薦結構工作報告是發行保薦書的輔助性文件。必備的內容:項目運作流程、項目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情況。
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的,還要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此時,除了發行保薦書要簽字外,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⑶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等。
⑷持續督導。上市后的持續督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持續督導1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成的保薦工作,應繼續完成。
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是持續督導的一個重要內容。
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