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部門規章等的規定,必須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分為4個層次,依次為: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規范問答、個案意見與案例分析。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及其附錄和備查文件、招股說明書摘要、發行公告、上市公告書。
二、信息披露方式
1.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2.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