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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張國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為城市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及建設部、國家檔案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并須歸檔保存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照片、影片、錄音、錄像、磁盤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各有關單位都要把城市建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列入工作程序之中,并由專人收集整理、保管。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使其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四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市的城建檔案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局統一領導,業務上受市檔案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具體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我市城建檔案館)負責。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以各建設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地開展利用。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范圍
第五條 城建檔案的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基礎材料:城市的歷史沿革、經濟、人口、科學、文化、教育、衛生、資源、水文、氣象、地質、地震、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二)城市規劃檔案: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和國土整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等;
(三)城市勘察檔案:包括大地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
(四)城建工程竣工檔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軍事工程等;
(五)城建管理檔案:包括建筑管理(土地征用劃撥、建筑施工執照)、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房地產管理、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
(六)城建科研技術檔案: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城建各專業的科研技術等。
第三章 市城建檔案館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館是市人民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歸口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建檔案館是保管呼市地區重要城建檔案的基地,行使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的職能。
第七條 城建檔案館應配備足夠數量、能勝任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檔案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規定,熱愛檔案事業,刻苦鉆研業務,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條 市城建檔案館的主要任務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二)對接收進館的城建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并積極開展利用工作;
(三)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編研工作;
(四)對城市建設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并依法參加城市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
(五)為城市建設提供城建檔案信息,開展咨詢、交流、服務等項工作。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編制與報送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和規劃控制區內進行建設的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好本單位已形成的城建檔案,并按規定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條 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要按國家《關于編制基本建設工程竣工圖的幾項暫行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竣工圖的編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圖主要由施工單位編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承包合同時,必須明確編制竣工檔案的責任和具體要求。竣工圖必須標明本市統一座標系、高程系和實測的座標高程。
第十二條 凡屬市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內的城建工程竣工檔案,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按規定向該館報送一套完整的竣工檔案。
第十三條 為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各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執照前按《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城建檔案館交納工程總投資額百分之一至三的竣工檔案保證金,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施工執照。
工程竣工并按規定報送竣工檔案后,保證金如數退還,逾期不報送竣工檔案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將移作補繪竣工檔案材料的費用。
第十四條 城建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把竣工檔案作為驗收的主要條件之一。沒有竣工檔案,不得組織驗收。竣工檔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補制,否則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為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各單位在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地下管線進行改建、擴建、維修時如有變更,要及時對有關檔案進行相應的修改、補充。并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六條 因不按規定編報竣工圖或竣工圖編報不準確、不及時造成的事故、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十七條 旗縣(區)城建主管部門和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都要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地利用。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的保管期分為永久、長期(一般為二十年至六十年)和定期(一般為二十年以下)三種。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的秘密等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種。絕密的城建檔案應設專柜保管。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接收歸檔的城建檔案要及時進行登記。整理、鑒定、編目和統計工作,并積極開展利用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城建檔案的保管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復制或修補。
第二十二條 查(借)閱城建檔案必須履行手續,并按國家利用檔案收費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查閱城建檔案不得勾劃、圈點、涂改、裁剪或轉借。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故意損毀、篡改、偽造城建檔案的,應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和相應的設備。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溫濕度,要有防盜、防火、防曬、防潮、防蟲、防塵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不得擅自銷毀檔案。對無保存價值需銷毀的檔案,必須經過鑒定,編造清冊,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按檔案材料銷毀規定進行銷毀。
第二十六條 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的城建檔案應是原件,并且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紙張質地優良,密級和保管期限明確,并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