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的事前控制
①確定質量標準,明確質量要求。
②建立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③施工場地的質量驗收。
④審查承包人的資質。
⑤督促承包人建立并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⑥檢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⑦施工機械的履約和質量控制。
⑧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質量的事中控制。
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現場檢查、旁站、量測、試驗。
工序交接檢查:堅持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檢查合格后簽署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
①隱蔽工程檢查驗收。
②做好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的處理工作。
③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責任;審核、批準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和方案檢查處理措施的效果。
④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改整。
⑤嚴格工程開工報告和復工報告審批制度。
⑥進行質量,技術鑒定。
⑦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簽署質量認定意見。
⑧建立質量監理日志。
⑨定期向代表處、業主報告有關工程質量動態情況。
(3)質量的事后控制
①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②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
③審核竣工圖及其他技術文件資料。
④整理工程技術文件資料并編目建檔。
(4)保修階段質量控制的任務
①審核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證書》。
②檢查、鑒定工程質量狀況和工程使用狀況。
③對出現的質量缺陷,確定責任者。
④督促承包人修復質量缺陷。
⑤在保修期結束后,檢查工程保修狀況,移交保修資料。
六、監理的質量責任
國務院令1999年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序,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拔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定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