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重點四
3.建設工程監理制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準則:守法、誠信、公正、科學
建設工程監理主要內容:控制建設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關系
建設工程監理的規定:
(1)委托監理;
(2)簽訂委托監理合同;
(3)組建項目監理機構;
(4)建設工程監理程序;
(5)工程監理企業與有關各方的關系。
4.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內容: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和建設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建設工程監理開展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十三)項目法人制與建設工程監理制的關系
(1)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必要條件;
(2)建設工程監理制是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基本保障。
(十四)《建筑法》對建筑工程監理的規定
(1)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
(2)第三十一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3)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4)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5)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6)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