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重點三
(九)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關建設工程的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總稱。
監理工程師應當了解和熟悉我國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體系,井熟悉和掌握其中與監理工作關系比較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以便依法進行監理和規范自己的工程監理行為。
必須熟悉的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必須掌握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
(十)建設程序
建設程序是指一項建設工程從設想、提出到決策、經過設計、施工、直至投產或交付使用的整個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內在規律。
按照建設工程的內在規律,投資建設一項工程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建設實施和交付使用三個發展時期。
(1)目前我國的建設程序發生關鍵性變化:
①實行了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
②實行了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③實行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④實行了項目法人責任制度。
(2)一般大中型及限額以上項目的建設程序中將建設活動分成以下幾個階段:
①項目建設書階段;
②可行性研究階段;
③設計階段;
④施工準備階段;
⑤施工安裝階段;
⑥生產準備階段;
⑦竣工驗收階段。
(3)堅持建設程序的意義:
①依法管理工程建設,保證正常建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