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2頁
4.屋面滲漏
4.1.防水工程設計必須有明確的節點細部構造做法。
4.2.防水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施工前應通過圖紙會審,掌握施工圖的細部構造及有關技術要求;施工單位應編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應具備可操作性、可檢查性。
4.3.防水材料進場后,應經抽檢合格后方可開始施工。
4.4.防水工程施工完畢,應進行蓄水試驗,并形成記錄。
4.5.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基層與突出屋面結構(女兒墻、山墻、天窗壁、變形縫、煙囪等)的交接處和基層的轉角處,找平層均應做成圓弧形,圓弧半徑應符合規范要求。
4.6.卷材防水在天溝、檐溝與屋面交接處、泛水、陰陽角等部位,應增加防水附加層。附加層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大面防水層施工。
4.7.天溝、檐溝、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頭的端部應裁齊,塞入預留凹槽內,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最大釘距不應大于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嚴。
5.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玻璃
5.1.設計單位必須在設計文件中標明安全玻璃的品種和規格。
5.2.安全玻璃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生產企業公章,作為質量控制資料存檔。
5.3.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須有強制性認證標志。
5.4.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
5.4.1.七層及七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5.4.2.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和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0.5m的落地窗;
5.4.3.玻璃幕墻;
5.4.4.天窗、采光頂、吊頂、雨棚;
5.4.5.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5.4.6.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桿和內天井欄桿;
5.4.7.易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它部位。
5.5.安裝在易于受到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隔斷等,應采取保護措施。對碰撞后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情況的,必須采用可靠的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