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2頁
4、行政責任追究。〖HTSS〗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二OO一年四月國務院第302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政府部門不是生產組織者,仍要承擔安全生產的行政責任,并認為工程監理單位,理應承擔施工安全責任。這種觀點理由欠充分:首先,監理單位是獨立法人的企業實體,而不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不是監理公司的基本職責;其次,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故負責行政審批:如批準、核準、認可、注冊,頒發證照等,而監理單位不具有行政審批職能。因此不具備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主體規格。
三、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安全方面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不承擔施工安全的直接責任,并不等于監理工程師可以忽視施工安全,在一定條件下,監理工程師將承擔相應責任。
1、不可忽視。投資、進度、質量目標是一個有機整體,而施工安全對這一整體的影響甚大,沒有施工的安全生產,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必將對項目的進度或質量造成不良影響。監理工程師要力求投資、進度、質量目標的實現,必須把施工安全作為影響目標實現的重要因素加以重視,也就是說,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施工安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不能缺位。監理是一種高智能有償技術服務活動。按國際慣例和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監理,監理工程師應該是一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這里的"經驗"是指監理工程師應該達到一定技術水平,能夠在事前控制發揮積極作用,能夠及時發現施工方案、施工技術發生了事故,是客觀意義上的缺位。這兩種缺位,監理工程師都應當承擔責任,這種責任不是經濟和刑事責任,主要是執業責任,政府將對這種執業責任進行處罰,如終身不準從事工程監理執業等。
3、不能錯位。按現階段定義,監理工程師不是生產者,也不是生產的組織指揮者。監理工程師是"放行"員,而這個"放行"是在承包商通行的基礎上"放行"的。如果監理工程師錯位,把自己視為承包商的領導者、指揮者,直接組織操作施工,甚至強行操作人員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理工程師將承擔錯位責任。錯位責任的大小將根據錯位程度和事故性質確定,情節嚴重的將負刑事責任。
4、不能等待。施工安全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名有"經驗"的專門人才。在監理工作中,充分發揮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預控作用;同時,面對入世,我們現有對監理工程師的定位也有可能發生變化。今天我們有施工安全知識的積累,明天我們將會有更廣闊的舞臺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