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竣工結算。
在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之后的84天之內,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一份竣工財務報告表和結清單,報表包括以下內容:
(a)至工程移交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作的最終價值;
(b)承包商認為應支付給他的其它款項,如要求的索賠款,應退還的部分保留金等;
(c)承包商認為按照合同應付給他的補算數額。
工程師接到財務報表和結清單的28天內,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核算,對其它支付要求進行核查,然后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業主依據工程師的簽字予以支付。
③最終結算。
頒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詳細說明根據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價值和承包商根據合同認為還應支付給他的任何進一步款項,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索賠費用等,伺時還應向業主提交一份結清單。工程師在接到上述報表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支付證書的56天內支付。
2.NEC施工合同的付款程序
①支付的時間。
NEC施工合同第50條規定項目經理應在每個結算日計價審核應付款額。第一個結算日由項目經理決定,但不遲于開工日后的結算周期。隨后的結算日為:
●至整個合同工程竣工為止的每個結算周期期末;
●整個合同竣工時;
●監理工程師簽發缺陷證書后的四周末;
●整個合同竣工后。
在每個結算日后的一周內,項目經理應簽發付款證書。每一經簽證的款額應在結算日后三周內支付(合同另有規定除外)。實際上項目經理和業主很容易找到理由拒絕向承包商支付,且付款條款中僅提到延期付款應計利息,而未賦予承包商其他權力,只規定當業主在項目經理簽發付款證書之日后十三周內未付款,承包商可終止合同。NEC施工合同與FIDIC合同條件相似,承包商從催款到可采取應對措施的時間間隔很長,且可操作性差,這對承包商是不利的。
②支付的款額。
應付款額為迄今已完工程總價加上應付承包商的其它款額減去承包商應付雇主款額或應從承包商處扣留的款額。雇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法定增長稅或銷售稅包括在此款項中。第一次付款額即為應付款額。以后的每次付款額為上次付款證書簽發以來應付款額的變動額。若此變動額小于應付款額,差額表示承包商應向雇主支付的款額。其他情況均為雇主向承包商付款。若在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資料中未包括經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應在應付款額計價時扣留迄今已完工程總價的1/4.若雇主拖欠付款,應對所拖欠付款加付利息。計息時間應從發生拖欠之日起至拖欠款付迄之日止;若應付款額在下次付款證書中被更正,且更正是由項目經理或裁決人所作出的,則應按更正金額加付利息,計息時間自不正確金額簽證之日起至更正金額簽證之日止;若項目經理未簽發其應簽發的付款證書,應按其應簽證的款額計付利息,計息時間自其應簽證之日起至其簽證該款額之日止。
在NEC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對支付款額作最低額數限制,這有利于承包商回收工程款,但也有可能發生雇主尋求說服項目經理從付款證書中扣除那些僅僅是雇主聲稱的應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項。這一漏洞在FIDIC合同條件第60.2款(b)中也出現了。
從施工進度計劃的提交來看FIDIC要求和NEC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三、支付證書
FIDIC在第60.4款內詳細規定了工程師可隨時簽發臨時證書對原有的證書進行修正或更改,這對承包商及時獲取業主應付的合理的工程款是有利的。而在NEC施工合同中沒有規定當發現已核準的應付款變更有錯誤時可以簽發臨時證書進行及時修改。因此只有等到下一個結算日才能更改。所幸NEC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了有關應付款額被更正的利息計算,對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并未產生影響。
四、結束語
通過對兩種合同文本支付條款的比較,不難看出,NEC工程施工合同有著靈活、適用范圍廣的特點,合同的工作原則是建立在雇主、承包商、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基礎上的。這將有利于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證工程按期、保質并在合同價內完成。NEC工程施工合同符合現在國際建筑工程領域內合同關系向“合作”發展的變化趨勢,正在逐步拓展它的應用范圍↑ FIDIC合同條件經多次修改較好地體現了“價格對等”原則,比較公正的規定了合同各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并且程序嚴謹,可操作性強。其適用范圍還擴大到了房建、電力、機械等各類工程。所以,FIDIC系列合同仍擁有廣闊使用范圍。
我國的施工企業和咨詢監理工程公司應嚴密關注國際建筑工程領域合同關系的變化,熟悉這兩種國際通用的系列合同文本,增強自身競爭力,為進一步拓展國際承包市場打下良好基礎。同時,國際大型建筑企業也進入我國的建筑市場,國內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這就要求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盡快熟悉國際工程管理慣例,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