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責任的問題。依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原告撤離工地現場,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依照《合同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本案中未能簽訂合同,就不能按《合同法》追究原告的違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相關合同,不能根據該法第23條的規定執行,只能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因此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成為必然。
案件啟示
施工企業在項目的管理上應選擇合法的管理模式。施工企業在與建設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應結合工程的項目特點,選擇是全部^ 勞務分包方式的選擇。轉包、肢解分包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施工實踐中,施工企業如果需要將一些附屬設施、非主體工程等分包給其他單位幫助完成,可以采取勞務分包的方式,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第7條明確規定勞務分包合同不是轉包合同,是合法有效行為。施工企業應認清勞務分包與專業工程分包、轉包的區別,在工程管理上正確運用,選擇一個良好的管理模式,全面的履行合同,優質高效地建成工程。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嚴禁違法分包,加強對分包隊伍的資質審查。根據《建筑法》第29條第三款的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該條款屬于強制性條款,當事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出現了違反《建筑法》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確定合同無效。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明確規定:“至2008年6月,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特級、一級企業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勞務分包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的企業”。在施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進行了違法分包,將給企業的各方面利益帶來嚴重的損害。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在事前予以防范,在與分包隊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之前,必須對對方的資質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對方的營業執照、生產能力、從事相應業務的資質證書,合同簽訂者如不是法人的,是否持有法人委托授權書等,以保證對方的法人實體地位及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依法簽訂合同,強化合同條款的審查。合同是發生糾紛后法院審理裁決的主要依據,因此在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中一^ 加強相關證據的收集和保管。施工企業要注意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證據的收集,包括一些往來信函、傳真、會議紀要及電子郵件等,并及時進行登記保管。同時,應加強合同的履行管理,一旦發現合同關鍵條款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議補充,這樣可以減少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同時,對一些大型施工集團從事建筑工程來說,大部分主合同都是由集團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開發部門與對方進行的條款的協商,而最后的履行合同一般是由項目部進行的。因此,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施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及合同管理人員,應認真研究合同的每一條款,不能脫離合同去履行。另外,對項目主要負責人、合同承辦人員和合同管理員進行必要的法律法規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相關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對合同管理及合同履行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對工程進度款要按規定進行支付,杜絕不合法的個人行為。本案中,由于項目經理不按規定支付工程款,除支付的工程款4萬元收不回外,另外還支付2萬元進行私了,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所以,施工企業要重視工程款的支付管理,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款項支付手續,要依據技術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統計部門提出工程進度撥款意見,經財務部門核實是否要扣除已付的工程預計款、代墊材料等款后,再由項目經理審批后才能支付,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控制超付工程款現象的發生。一旦發生經濟糾紛,應通過協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