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104024 了解項目融資模式
一、以“產品支付”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 一 )“產品支付” 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是指項目公司完全以產品和這部分產品銷售收益的所有權作為擔保品而不是采用轉讓或抵押方式進行融資。
這種形式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人在項目投產后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人來償還債務 , 而是直接以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在貸款得到償還前 , 貸款人擁有項目部分或全部產品的所有權。
( 二 )“產品支付”融資的特點
1. 獨特的信用保證結構。
2. 貸款的償還期比項目的經濟壽命周期短。
3. 貸款人一般只為項目的建設和資本費用提供融資,不提供用于項目經營開發的 資金。
4. 貸款銀行的融資容易被安排成為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
5.一般要求成立一個 “融資中介機構”, 即所謂的專設公司,專門負責從項目公司中購買一定比例的產品,在市場上直接銷售或委托項目公司作為代理人銷售產品,并負責歸集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償還貸款。
二、以“杠桿租賃”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 一 ) 以“杠桿租賃”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的概念
是指在項目發起人的要求和安排下 , 由杠桿租賃結構中的資產出租人融資購買項目資產然后租賃給承租人的一種融資結構。
( 二 ) 以 “杠桿租賃”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的特點
1. 融資方式比較復雜。較適合大型工程項目的融資安排。
2. 可實現百分之百的融資。
3. 較低的融資成本。
4. 應用范圍比較廣泛。
三、 BOT 項目融資模式
( 一 ) BOT 項目融資的含義
BOT 指建設一經營一移交(Build-Operate- Transfer) , 即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 , 授權項目發起人 ( 主要是民營/ 外商 , 也可是法人國企) 聯合其他公司為某個項目 ( 主要是自然資 源開發和基礎設施項目 ) 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 , 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 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該項目 ( 產品 / 服務 ) 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 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 ( 一般免費 ) 移交給政府。
( 二 ) BOT 的具體形式
三種基本形式
1. 標準 BOT, 即建設經營一移交。
2. BO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 , 即建設一擁有—經營—移交。
3. BOO(Build-Owu-Operate): 即建設一擁有→經營。
( 三 ) BOT 項目融資模式的優缺點
1. BOT 的優點
對發起人而言
(1) 充分利用項目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 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 或“借雞下蛋”
(2) 拓寬項目資金來源 , 減輕借款方的債務負擔
(3) 提高了項目發起人/項目公司的談判地位
(4) 達到最有利的稅收條件
(5) 轉移特定的風險給放貸方 ( 有限追索權 ),極小化項目發起人的政治風險,加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風險 , 減少風險危害但保留投資收益
(6) 避免合資企業的風險 , 因為項目公司可100% 獨資
(7) 創造發展商/承包商的商業機會 ( 如果他們作為發起人/項目公司 )
對政府而言
(1) 拓寬資金來源,引進外資和利用本國民間資本,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和債務負擔,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 ;
(2) 降低政府風險( 基礎設施項目周期長、投資大、風險大) , 政府無須承擔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風險,大多轉移給項目公司承擔 ( 后者再轉移他人)
(3) 發揮外資和私營機構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效率,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
(4) 合理利用資源
(5) 有利于發展國民經濟和金融資本市場
2. BOT 的缺點
對項目發起人而言
(1) 融資成本較高
(2) 投資額大、融/投資期長、收益不確定性大
(3) 合同文件繁多、復雜
(4) 有時融資桿杠能力不足 (5) 母公司仍承擔部分風險 ( 有限追索權)
對政府而言
(1) 承擔政治和外匯等風險 , 稅收流失
(2) 使用價格較高 , 造成國民不滿
(3) 耗時長, 因為風險多,合同結構復雜,談判難
(4) 外商 / 私營公司可能出現掠奪性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