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43掌握專業人員執業1Z301045~1Z301046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承包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對“聯合體投標”問題作出了更具體規定,詳見1Z301053掌握聯合體投標。
三、禁止轉包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是將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lZ301043掌握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一、《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目前我國主要的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種類在我國,對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我國目前在建筑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
三、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
這些不同崗位的執業資格存在許多共同點,這些共同點正是我國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核心內容。
1.均需要參加統一考試
2.均需要注冊
3.均有各自的執業范圍
4.均須接受繼續教育
上面這些相同點是宏觀范圍上的相同點,它們還有許多微觀范圍的相同點,例如,不得同時應聘于兩家不同的單位等。這些具體的相同點在相應的法規或者辦法中都有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