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2頁
執行程序與措施
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并列的獨立程序。審判程序是產生裁判書的過程,執行程序是實現裁判書內容的過程。
(一)執行的條件
1.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
2.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
3.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
(二)執行根據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
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三)執行案件的管轄
1.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由第一審法院執行。
2.其它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法院執行。
(四)執行程序
1.申請執行
(1)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2)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3)從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2.移交執行
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1)判決、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2)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3)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利益的案件。
(五)執行中的其他特殊問題
1.委托執行
委托執行是指,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執行。
2.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員提出異議的。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異議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3.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六)執行措施(10條)
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0.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