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9-08 共1頁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對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而言,有以下特點: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依法成立時開始享有,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主體資格由法律賦予,所以當法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成立的時候,也就具備了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的條件,法人自然開始享有權利能力。當法人被撤銷、解散或破產時,法人的主體資格消失,其民事權利能力也就終止。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范圍方面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范圍不同。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很多的限制。①自然性質的限制,就是說由于法人與自然人在性質上的差異,某些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法人不能享有。如自然人基于固有的性別、年齡、親屬關系而產生的權利,法人無從享有。法人不能成為繼承人,但是可以成為受遺贈人。法人只有名稱權、名譽權,但沒有以肉體為前提的人格權。②法律的限制。有些特別法對法人的權利能力的某一方面會予以限制,比如公司法中有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的限制。③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設立的組織,其章程規定的目的構成對其活動的限制,法人只能在其登記的目的范圍內活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過于嚴格地以法人目的限制法人的權利能力,會損害其適應市場環境的能力,因此世界各國現在一般都趨向于對法人的目的作寬泛解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人登記的不是目的,而是其經營范圍。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所以在我國,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
(3)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同的,因其性質和設立目的的限制而有所差異。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時產生,人格上平等,因而一般都是相同的。法人則因為設立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經營范圍,因而也就在權利能力上有差別。各個法人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約束,其權利能力的內容也不相同,所以法人的權利能力也被稱為特殊的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