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樞樞紐工程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其特點是專業多、技術要求高、水文地質情況復雜、工期長,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設計修改(如工程量和工程項目的增減及技術標準的變更等),或者因為外部環境的變異、施工措施的變化、突發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管理失調及非承包責任而為完成合同必須增加費用,為此,在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變更和索賠是難免的,其風險也是必然的和客觀存在的。一般而言,當水利水電工程完工時變更和索賠金額控制在合同金額的10%以內,則該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好的;但個別合同項目由于設計、施工的前期工作粗糙,則變更和索賠金額的比例就相應要大得多。
變更索賠率(即變更索賠金額與合同金額之比)的大小,一定程度上反映該工程的設計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設計質量是確保工程造價的關鍵,如設計精度不夠,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出現大量的修改和補充,客觀上造成變更索賠的基本條件。在相同的條件下,有經驗的業主、承包者強化設計管理,增強合同管理的力度,加強施工管理,對該工程的變更索賠的風險進行預測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具體的對策,則可使其降低到最小的范圍之內。
同樣,變更索賠獲得率(即變更索賠獲得的金額與申請金額之比)的高低反映了該單位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如變更索賠獲得率高,說明該單位管理水平高,基礎工作扎實,充分運用合同和法律手段,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綜上所述,變更和索賠是合同管理中的主要環節。對工程造價有很大的影響。為此,對變更索賠進行分析研究并加以防范,對工程建設是很有實際意義的。
一、變更和索賠的一般概念
(一)變更,不是指對合同的實質性變化,而是如FIDIC合同條件中和水利水電施工合同范本所指的范圍: 1.增加或減少合同的工作量;
2.省略工程(但如被省略的工作是由業主或其他承包者實施的除外);
3.更改工程的性質、質量或類型;
4.更改一部分工程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5.進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6.改動部分工程的施工順序或施工時間;
7.增加或減少合同的工程項目。
(二)索賠,是合同雙方,因一方違約未履行其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風險,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方向責任方索取費用和工期補償的事件。
1.以索賠對象劃分
a.因承包者違約造成工程質量缺陷,工期延誤和損害業主的設備等,使業主受損,業主向承包者提出違約索賠(一般稱為反索賠)。
b.因業主違約或非承包者的責任而造成承包者受損,承包者向業主提出索賠(一般稱為索賠)。
2.以索賠的內容劃分
a.受損方要求費用索賠。
b.受損方要求工期補償。
c.受損方要求工期、費用索賠。
(三)變更往往伴隨著索賠 由于工程實施中出現的意外事件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事件的發生究竟是屬于變更范疇,還是屬于索賠范疇,一時很難確定,往往變更伴隨著索賠。如,因設計變更而增加工程量或工程項目,直接影響到原合同工期。雖然變更量按合同規定支付,承包方有權向業主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即產生工期索賠。再如,上述的情況,業主要求合同工期不能變,承包方為此要求增加投入,提出費用索賠。又如,有時設計變更或業主要求減少工程量和工程項目,承包方可因人員窩工、施工設備閑置、利潤減少而提出費用索賠。
因此對變更索賠的風險分析必須是進行綜合分析。
二、變更、索賠的成因分析 (一)水電工程合同管理中變更、索賠成因及主要內容見下表。
(二)變更的種類
1.因設計修改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工程項目;
2.因設計修改,改變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標準試大
3.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所列出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與施工圖有較大的出入;
4.業主、監理指令:如改變施工順序、增加為完成合同而必須的零星工程項目等;
5.會議紀要的要求:如防汛項目;
6.合同范圍外周邊的零星項目,因業主的要求納入該合同的;
7.為確保工程質量,經監理和業主批準的必要的工程量,如因鋼筋過密改變混凝土級配或提高混凝土標號等;
8.地質情況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經設計院地質工程師確認后引起的變更,如土石比例、巖石級別調整等;
9.因外部環境發生變化,而有經驗的承包方當初投標時難以估計到的,而經監理和業主批準而增加的臨時設施;
10.其他
(三)索賠種類 1.不可抗力,如發生颶風、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
2.因設計精度不夠,過多地修改、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和工程項目;
3.業主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①征地移民未按合同文件規定完成
②三通一平未按合同文件規定提供;
③合同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的特定的施工設備未按時提供,或質量有缺陷;
④合同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的主材、永久性機電設備、金屬結構未按時提供或有質量缺陷;
⑤業主未按合同文件規定及時提供電、水;
⑥業主未按合同文件規定及時提供施工圖;
⑦因業主的責任或意外(雷擊、颶風造成停水、停電);
⑧業主未按合同文件規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和生活場地;
⑨業主未按合同文件規定支付工程價款。
4.業主指令:暫停或提前某施工工序;
5.業主指令:因施工需要提前拆遷大型施工機械或臨建設施;
6.各標段間的施工干擾;
7.業主要求合同工程項目提前交面,而打破原施工計劃;
8.因承包方責任未按期完成形象面貌進度,而最終未按期完工;
9.因承包方責任,工程質量有缺陷(工程質量有缺陷指工程驗收時發現不合格,雖經返工還達不到技術指標要求,但結構穩定,不影響其基本功能);
10.其他違約;
11.低價中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