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制在西方已經推行了一百多年,在我國則是近二十年的事。此前,國內的工程項目均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基建程序下運行;概算原則控制、變更洽商“秋后算帳”,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拖期司空見慣,糾紛行政解決。這種方式客觀上放任了管理上的松懈,加大了各方的成本,也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浪費。但在相對成熟的承包合同體制下,投資基本得到控制,工期較有保障,各方均在合同約束下不得不加強管理,承包商尤其竭力地控制成本以擴大盈利,工程的風險由各方比較合理地分擔。
在參加國際承包工程的初期,我們比較關注和學習國外的施工組織、先進技術、工藝、標準系統等。隨著項目經驗的積累、業務的擴展、語言問題的不斷解決和管理層次的提高,我們逐漸認識到:中國公司具有實施幾乎任何大項目的實力,有些工程的組織和質量都很出色,但虧損和效益低比較普遍。中國公司在對外承包工程或國內的外資工程中大都負擔了較多的風險,犧牲或影響了可能的效益,客觀上也影響了國家的利益。
土木工程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應由合同雙方合理地分擔,這個分擔的準繩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國際承包界已經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觀念為基礎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專業人員構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體系。由于以往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影響和語言能力、法律合同知識和實踐經驗和技巧不足的局限,中國公司在合同管理(包括計量計價和索賠)方面與國際市場的差距比在技術、工藝、組織和標準等方面要大,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國承包商實施國際工程管理環節中最薄弱的一環。
有一個項目的英籍監理組長在其向業主遞交的《竣工報告》中寫道:中國承包商似乎給當地市場帶來了一股新鮮空氣,他們只關心工程本身,缺乏合同、工程法知識,合同觀念淡漠,可能附加成本巨大,但又不進行有力的索賠,同時確定具有實施任何一個項目的財力和實力,這對于業主確實是極佳的選擇。
下面結合筆者的理論學習和工作中的實踐體會,談談國際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幾個重要方面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
一、 精確界定合同工作范圍和計量計價 在西亞一個公路項目,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以工地指令迫使我承包公司加修8.5km, 四車道22m寬的公路,當時項目組沒有仔細研究,更沒有堅決反駁,工作內容大大超出了原合同范圍,造成了巨大損失。
我們的項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對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的認真研究,忽視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本質區別。有些人甚至習慣性地認為業主和監理下達指令的工作不能不執行。實際上對于額外工作,承包商并沒有義務一定執行,而需要重新協商、定價、并可以堅持重新簽約;對于附加工作,也應區別幾種不同情況,判定是屬于合同清單已列的工作,還是合同清單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圍內的。對于后者,應該定新的單價,核定新單價時,根據不同情況又有多條原則,這些原則在FIDIC或I..C.E及其它標準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區分在于判定該工作是否為原合同所必要的,沒有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圍內的工程是否可以發揮預期的作用。
還有一個項目,在竣工后又接受了一項變更令,在已完工的公路項目一端改造26km路面,而且使用原項目的單價。很顯然這是一項額外工作,沒有它,原項目已可以發揮預期作用。而且這種追加又不是利潤豐厚使承包商志在必得的,這種變更令沒有執行的必要。況且,根據合同解釋原則,在養護期開始后,工程師已無權下達變更令。
在精確劃定工作性質后,應周密地進行計量計價工作。這當中要諳熟合同規定的各種計量計價規則并靈活運用。
一是,要將所有工作完整地計量,這里應注意國內、外不同標準、體系計量計價原則的差別;
二是,注意邊緣問題、變更問題,盡管多結算。如:有的合同計價規定本身有不嚴密之處,與施工實際環節有出入,有些工序未包含在工作描述中(或者由變更令VO引起新增的),這部分工作就應該單獨計量,甚至調整新的單價。有的承包商對計價規則和清單描述理解不清或經驗不足,投標時說不準,項目進行中還拿不準某一項工作與清單中的哪一項對應。這樣出現結算額大大低于合同額的情況就不足為怪了,當然,如果低到一定比例,根據合同還可以調價,那是另一種情況。
對已完工作的計量結果要及時計入月帳單,特別是對變更的工作內容。有些私人業主就是以拖延對變更的計量來降低對承包商的同期付款額。計量計價工作還應包括:合同規定的對單價和總價的調整;由于附加工作、延長工期及不利的現場條件造成的附加成本;合同規定的人工、材料漲價補償;后續立法造成的附加成本等。計量計價是一項專職的專門工作,如在英聯邦地區及香港等地稱Quantity Surveying,簡稱Q.S., 有專門的學會,在大學有相應的系和專業,與我們傳統的預算、統計概念有較大差異,在這項工作上的差距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效益。
二、 工程變更的索賠 一項大的土木工程總要有變更,因此也總是存在著索賠的可能。在國際承包工程中經常遇到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硬將事實上的變更工作擠入原工程清單中舊科目和單價的情況,或是只發出口頭指令,卻不以書面確認,使承包商蒙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目光敏銳、及時發現,據理力爭,及時書面確認變更令,確認計價方案。只要是監理工程師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質量要求、標準的改變,即便沒有變更令,根據合同解釋原則,也可以視為可推的變更令。我們在工地大量要處理的是工程變更,我們經常在項目結束發現虧損后一攬子提出的索賠,其內容有很多是應在發生當時以工程變更處理的。即便是總價合同,有時也允許計量設計變更并隨之調價。如果盲目擴大索賠的范圍,反而會使問題復雜化。
有一種特殊情況值得特別注意:一般合同均規定當有效合同價增加或減少一定比例(FIDIC第四版為15%)時,合同總價可以相應調整。但有的項目因工程變更工程量減少,最后總價本應達到合同規定的范圍而得到補償,工程師和業主故意以變更令V.O.,增加一些工程,并誘以優惠的單價使承包商就范。而這部分工作累計入計量結果后,承包商就失去了獲得巨額補償的機會。識破諸如此類的手段并拿出有效的對策,這也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任務之一。
索賠是對附加成本的追索,應在干擾、延誤、變更、違約或勘察特殊事件造成損失時,及時發出通知,并嚴格地納入月計量結算的軌道,違反合同中的程序規定可能會導致喪失權力或大打折扣。索賠是當今國際承包商保持生存的必需手段,是日常管理行為。索賠不是傷面子、礙面子的事;不索賠或做不好索賠倒真會被對方輕視。秋后算帳的索賠通常陷入被動。曾有個項目在初驗后,提交了一攬子索賠,由于領導更替、調動和重視不夠,一直拖到業主與銀行貸款協議的最后期限將至,談判地位很差,只得忍痛割舍許多本年很有希望的科目。
完整的同期記錄、及時按合同要求發出通知是索賠成功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