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同樣,制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