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一評標原則,不僅為合理最低價中標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也對招投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近年來,我國各省市都對合理最低價中標做了一些探索和嘗試工作。推行合理最低價中標,在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等方面均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實際操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低價中標與工程質量談一些看法。
一、低價中標存在的問題
最低價中標法具有天然的導引投標人低于成本競標的傾向,也是市場發育相對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采用的一種具有較高市場效率的交易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它還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市場發育相對完善的標志。只有在市場條件相對完善的環境里,它才能最充分地發揮其制度性的優勢。我國建設領域的改革步驟顯然滯后于市場發展,建筑市場法規、制度建設仍處于初級階段。在這種情況下,推行最低價中標法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業主行為不夠規范。招投標價格逐年偏低。業主往往把最低價中標當成無限壓價的好機遇,殊不知招標時依據的工程設計圖紙只是“概念”產品,工程實物要通過成千上萬種原材料、部件,經過科學管理、施工、安裝而成,其成本價格也是客觀的。
2.市場主體發育不成熟。施工企業責任意識不強,成本意識薄弱。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不能有效流轉,導致技術與經濟脫節,整個成本管理缺乏系統觀念。
3.部分企業合同意識差。由于社會上存在相當一批合同意識差、企業社會信譽意識差的企業,它們有目的地通過低價中標,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或通過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以獲取非法利潤,或通過停工、單方面終止合同等兩敗俱傷的手段,要挾業主予以補償,甚至用高估冒算等辦法彌補報價的不足,從而給業主帶來巨大的損失。
4.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目前對于明顯違法且有害于整個社會的低于成本競標,建筑市場法規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管制的盲區,以及不恰當的行政干預等原因而導致的業主違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失去了應有的利潤空間,然后通過索賠等方式取得投標時無法取得的利潤,挽回其經濟損失,甚至有的企業采取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資、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等嚴重損害工程質量和民工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