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確地解釋法律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對《合同法》第286條的立法目的和該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的權利主體、優先權的對內對外效力以及優先權的行使方式作出妥當的解釋,才能真正實現保護承包人利益以及該條規定中包含的公平和誠信的要求。
關鍵詞:承包人;優先權;效力;行使
本文之所以冠以“也談”,是因為自《合同法》實施以來,特別是最高法院對該法第286條的司法解釋[1]公布以來,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已經有太多的論述。而且,由于該條法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參加討論的人也來自各行各業,其中有法學研究人員,有金融從業人員,有房地產開發商、建筑商,有法官有律師,甚至還包括了普通的消費者,大有全民參與之勢。
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發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問題已經成為建筑行業久治不愈的頑癥,施工企業揮之不去的夢魘。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截止到2001年,全國建筑企業被拖欠的工程款達2786.8億元,其中北京市的拖欠額為332.5億元,占11.9%,居全國之首,到了2002年底,北京市的拖欠額已達431.6億元,一年之內增加了100億元。* 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權的立法目的
一般認為,在《合同法》中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的立法目的有二:
一是進一步確立“勞動報酬絕對優先”的觀念。工資是工人“出賣勞動力的報酬,出賣血汗之對價”、“工資具有絕對神圣性,必須予以保護,始足實現社會正義。”[7]所以,現代法治社會均以特別保護勞動報酬為法治的根本任務。實際上,在《合同法》之前,已有許多法律法規體現了這一精神,如《海商法》規定的船舶優先權、《破產法* 二是確保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實現法律的公平及誠信原則。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雖然有優先保護工人勞動報酬的目的,但過分強調或認為這是唯一目的都是不對的。物化到建設工程價值中的,不僅僅是勞動價值。按照工程造價構成理論,在一項工程的價格中,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四項,其中的直接工程費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直接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種費用。它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以及其他直接費、現場費用。間接費是指雖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藝過程所引起,但卻與工程的總體條件有關的建筑安裝企業為組織施工和進行經營管理以及間接為建筑安裝生產服務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及其他費用等。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工程費用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可以看出,人工工資只是工程造價中一項,一般情況下,人工工資只占工程造價的15%到20%,更主要的是承包人付出的材料款(特別是在包工包料施工的情況下**)、設備使用費、施工管理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