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996年1月,原國家計委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要求,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施行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負責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現項目全過程管理的責任制度。
規定要求,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
施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貫徹執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承擔風險的市場經濟下的基本原則,是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機制、改善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的一項重要舉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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