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原來的保險市場只有保險人及代理保險公司利益的代理人,缺乏廣大投保人的代言人,這種狀況與國際保險市場是不相適應的,成熟的保險市場是由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客戶共同組成,國內引進保險代理人從客觀上完善了我國保險市場的經濟主體。
引進保險代理人制度是我國保險市場走向成熟的一個標志,是與中國加入WTO相適應的一個重要舉措,這既有利于促進中國保險業與世界的接軌,同時也有利于民族保險意識與保險業的提高和發展。如果說80年代初,我國恢復保險制度是改革開放、保障經濟的需要,那么我國在新世紀引入保險代理人制度則是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對保險市場提出的客觀要求。
引進保險代理人后,作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必然結果,保險公司將能夠進一步加強自身業務優勢,改進以往的粗放型經營模式,不再像以往一樣將招攬保費作為主要任務,而將主要精力集中在保險資金運用、產品開發、客戶服務等體現保險服務本質的方面,使廣大保險客戶真正受惠、受益。
同時,保險代理人的引進進一步維護了投保人的利益。作為客戶的風險管理顧問,保險代理人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風險管理成本和提升企業風險管理效率,并為保險市場注入新的活力。從世界范圍來看,越是現代化的企業,保險代理人發揮的作用越大,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保險經紀人發揮的作用越大。
簡單地說,引進保險代理人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完善保險市場的客觀需要,是保證客戶利益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