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 征收土地增值稅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 ?。?)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屬于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投資; (7)投資聯營后將投入的房地產再轉讓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
?。?)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2)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 (3)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行為; (4)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5)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非房地產企業); (6)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 (7)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產的出租; (10)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1)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