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26 共1頁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法律事實
概念: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分類標準: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類別:
(一)法律事件
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自然現象(自然事件、絕對事件):
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會現象(社會事件、相對事件):
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現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為
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 分類標準 | 分類內容 | 代表行為 |
| 行為是否合法 |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
| 行為的表現形式 |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
| 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作出 | 意思表示行為 | |
| 非表示行為 | 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 |
| 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 | 單方行為 | 遺囑、行政命令 |
| 多方行為 | ||
| 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 | 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 |
| 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 | 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 |
| 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 |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 |
| 法律行為間的依存關系 | 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 買賣+保證合同 |
【注意1】人的行為并非都是法律行為。
【注意2】請大家重點掌握“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的區分,并看清題目問法。
【注意3】法律行為的反向問法,例:訂立遺囑是合法行為、積極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要式行為、自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