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證設置: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提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l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期限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四)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與種類
(1)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刷、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2)種類:劃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2.普通發票的管理
(1)領購發票的程序。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2)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0000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4)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逐欄、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②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④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提示: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5)發票的檢查;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開具發票換票證);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提示:稅務機關在進行發票檢查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2)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3)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具收據。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四、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申報方式:自行申報(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其他方式(如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方式申報納稅)。
(二)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5.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經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提示:結算的時候,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支付利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補征少繳的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