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偽造和變造的概念
| 偽造 |
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
| 變造 |
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
偽造、變造票據屬于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記載事項的更改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3.簽章的含義
單位、銀行:單位、銀行的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掌握)
1.關于收款人名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①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
②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3.關于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