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07 共1頁
|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
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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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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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1年 |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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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年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
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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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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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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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
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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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 |
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