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8-21 共2頁
一、收入
事業單位的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從收入
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對于取得的經營收入,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事業單位應當設置“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該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該科目應無余額。
(二)上級補助收入
事業單位的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事業單位應當設置“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該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上級補助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三)事業收入
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對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應當設置“事業收入”科目,該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事業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四)經營收入
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經營收入”科目,該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經營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五)附屬單位繳款
事業單位的附屬單位繳款,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繳納的各項收入。事業單位應當設置“附屬單位繳款”科目,該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附屬單位繳款累計數,年終結賬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六)其他收入
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事業單位應當設置“其他收入”科目,該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后該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