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
(二)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接受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接受申請材料的,制作《財政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受回執》送達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財政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財政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制作《補正財政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制作《財政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
(四)作出許可決定
根據規定的條件,對許可申請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
1.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財政行政許可決定書》,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公開許可決定。
2.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財政行政許可決定書》及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