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1.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狹義的金融票據。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單位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