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準備階段:發行人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提出融資需要后,投資銀行利用其經驗、人才及信息上的優勢,在對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司發展歷史、財務狀況、組織結構狀況、募集資金的投向、擬發行證券在市場上的受歡迎程度、領導成員等)進行詳細調查、研究、分析的基礎上,就證券發行的種類(債券還是股票)、時間、條件等向發行人提出建議。如果雙方能就此次承銷達成初步意向,投資銀行還要向發行人提供其所需的資料,包括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同行業公司股票狀況等,以供參考。
2.簽定協議階段:當發行人確定證券的種類和發行條件,并且報經證券管理部門(如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中國的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SRC)批準后,與投資銀行簽定協議,由投資銀行幫助其銷售證券。承銷協議的簽定是發行人與投資銀行共同協商的結果,雙方都應本著坦誠、信任的原則。比如發行價格的確定就要兼顧發行人和投資銀行雙方的利益,過高的價格對發行人有利,可以使發行人獲得更大的融資款,為公司未來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投資銀行可能要冒很大的發行失敗風險;過低的價格則相反,投資銀行樂于接受,而發行人的籌資計劃可能會流于失敗。因此,投資銀行與發行人之間應綜合考慮股票的內在價值、市場供求狀況及發行人所處的行業發展狀況等因素,定出一個合理的、雙方都能接受,并能使承銷獲得成功的價格。
如果發行人的證券數量數額較大(如我國規定當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時,一家投資銀行可能難以承受,則牽頭經理人(Lead Manager,最早的那家投資銀行)可以組成辛迪加(Syndicate)或承銷團,由多家投資銀行一起承銷。如果牽頭經理人不止一家,那整個集團就被稱為聯合牽頭經理人(Co-lead Manager)。除了牽頭經理人,集團里還有經理人(Manager)、主承銷商(Major Bracket)、輔承銷商(Mezzanine Bracket)和次承銷商(Sub-Major Bracket),各家投資銀行在集團中的地位是由其在集團中所占的股份決定的。
3.證券銷售階段:投資銀行與證券發行人簽定協議后,便著手證券的銷售,把發行的證券銷售給廣大投資者。當然,在私募發行方式中,投資銀行只把證券銷售給機構投資者,因此,投資銀行在此環節的作用得到弱化。投資銀行組織一個龐大的銷售集團,此集團中不僅包括經理人和承銷商,還包括非辛迪加的成員,強大的銷售網絡使證券的順利銷售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