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8〕14號
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合(1992)490號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要求,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98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我部負責管理,由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發行。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合[1992]49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負責編制而成。經建設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標[1998]14號文批準發布。
在本規范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在總結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的基礎上,主要對城市水資源及城市用水量、給水范圍和規模、給水水質和水壓、水源、給水系統、水廠和輸配水等方面作了規定,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希望各有關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通訊地址:杭州保叔路224號,郵政編碼310007),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杭州市規劃設計院,大連市規劃設計院,陜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杉、張宛梅、周勝昔、吳兆申、肖玲群、曹世法、付文清、張華、韓文斌、張明生
1 總則
1.0.1 為在城市給水工程規劃中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水法》、《環境保護法》、提高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的給水工程規劃。
1.0.3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預測城市用水量,并進行水資源與城市用水量之間的供需平衡分析;選擇城市給予水水源并提出相應的給水系統布局框架;確定給水樞紐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資源保護以及開源節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一致。
1.0.5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應重視近期建設規劃,且應適應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
1.0.6 在規劃水源地、地表水水廠或地下水水廠、加壓泵站等工程設施用地時,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
1.0.7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應與城市排水工程規劃協調。
1.0.8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城市水資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資源
2.1.1 城市水資源應包括符合各種用水的水源水質標準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經過處理后符合各種用水水質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資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間應保持平衡,以確保城市可持續發展。在幾個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規劃區以外時,應進行市域或區域、流域范圍的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據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應提出保持平衡的對策,包括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產業結構,并應提出水資源保護的措施。水資源匱乏的城市應限制發展用水量大的企業,并應發展節水農業。針對水資源不足的原因,應提出開源節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應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應由下列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應為規劃期內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公共設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總和。
第二部分應為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總和。其中應包括:工業和公共設施自備水源供給的用水、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農業灌溉和養殖及畜牧業用水、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用水等。
2.2.2 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應根據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資源狀況、城市性質和規模、產業結構、國民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業回用水率等因素確定。
2.2.3 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用水量預測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標。
表2.2.3-1 城市單位人口綜合用水量指標(萬m³/(萬人·d))
| 區域 | 城市規模 | |||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 一區 | 0.8~1.2 | 0.7~1.1 | 0.6~1.0 | 0.4~0.8 |
| 二區 | 0.6~1.0 | 0.5~0.8 | 0.35~0.7 | 0.3~0.6 |
| 三區 | 0.5~0.8 | 0.4~0.7 | 0.3~0.6 | 0.25~0.5 |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100萬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及以上不滿100萬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及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2、一區包括:貴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蘇、安徽、重慶;二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東、寧夏、陜西、內蒙古河套以東和甘肅黃河以東的地區;三區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內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肅黃河以西的地區。
3、經濟特區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城市,應根據用水實際情況,用水指標可酌情增減(下同)。
4、用水人口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人口數(下同)。
5、本表指標為規劃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標(下同)。
6、本表指標已包括管網漏失水量。
表2.2.3-2 城市單位建設用地綜合用水量指標(萬m³/(km²·d))
| 區域 | 城市規模 | |||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 一區 | 1.0~1.6 | 0.8~1.4 | 0.6~1.0 | 0.4~0.8 |
| 二區 | 0.8~1.2 | 0.6~1.0 | 0.4~0.7 | 0.3~0.6 |
| 三區 | 0.6~1.0 | 0.5~0.8 | 0.3~0.6 | 0.25~0.5 |
注:本表指標已包括管網漏失水量。
2.2.4 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綜合生活用水量的預測,應根據城市特點、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標。
表2.2.4 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指標(L/(人·d))
| 區域 | 城市規模 | |||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 一區 | 300~540 | 290~530 | 280~520 | 240~450 |
| 二區 | 230~400 | 210~380 | 190~360 | 190~350 |
| 三區 | 190~330 | 180~320 | 170~310 | 170~300 |
注:綜合生活用水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澆灑道路、綠地、市政用水和管網漏失水量。